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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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4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42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臺灣桃園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73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字第11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原起訴部分: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不得審判之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8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經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96年4月6日以96年度偵字第3530、4915、5082、5411、5529號、96年度偵緝字第279、306、
306、377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96年4月18日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之中,此有上開96年度偵字第3530、4915、5082、5411、5529號、96年度偵緝字第279、306、306、
377號起訴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而本件公訴人起訴被告於96年6月29日22時30分許,破壞侵入甲○○台北縣樹林市○○路○段○○○號住宅內竊得現金新台幣(下同)2000元乙情,雖據被告供承在卷,惟核與被告另案遭訴上開96年度偵字第3530、4915、5082、5411、5529號、96年度偵緝字第279、306、306、377號起訴書犯罪事實中一、之㈠、㈢、㈣⒈、㈦⒊至⒐竊盜犯行間,均時間緊接,且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同一之概括犯意所為,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茲公訴人另就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再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上述,即有未合,爰依上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貳、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至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移送96年度偵字第11492號案件併案審理,認與公訴人原起訴部分犯行間,有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云云,因本件公訴人原起訴被告上開竊盜犯行間,業據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則上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間自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退回檢察官另行偵查。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