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附民字第1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96號原告 邱春惠
蔡妙香 蔡俊賢 蔡齡玉 蔡俊緯 廖蔡夜合 蔡明正 林月美 蔡詩涵 蔡昌霖 被告 陳滿雄
陳宏綺 上列被告2人因毀損建築物案件,原告於本院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952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毀損建築物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69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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