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6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66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務人 張慧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