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65號聲請人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