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桃簡字第17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桃簡字第175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彩勝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9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古彩勝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4行至第5行「桃園市政府八德區公所104年4月20日違章建築查報單
1紙」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政府八德區公所104年5月7日違章建築查報單1紙」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古彩勝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因貪圖一己之利,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桃園縣政府工務處派員強制拆除後,旋於同址再行搭蓋違章建築,漠視法令及公權力行為,並對於都市整體市容暨該建築物結構體之安全均生一定之危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其犯罪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