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48號原告雲林縣斗六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淑亞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王柏興
鄒豐吉 被告 蔡永祥
蔡永敦 王忠良 王蘇秀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黛羚 被告 傅建森 即 傅安祺 訴訟代理人 傅靜夙 被告 劉裕生 即 劉乃通
張許春梅 (即 張椿林 之繼承人) 張百櫻 (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張鈺芯 (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張建森 (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張閗登 (即張椿林之繼承人) 陳風正 (即 陳朝明 之繼承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縣榮民服務處(即楊亞勝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立才 訴訟代理人 楊鎮豪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熊黃粕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張能軒 複代理人 張晏獅
吳明軒 被告 張主義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素鳳 被告 張武雄
張豊年 邱威暢 邱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