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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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 張蘇月枝 被告 張鈺
張妙妃 張百成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祺 被告 張明堂
張廷宇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劭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
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3之現金遺產分配結果欄「由原告先取得夫妻剩餘產分配額之半數5,449,828元(扣除前已取得569,868元,計為5,449,828元),餘款1,747,839元則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原告先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額之半數5,449,828元(扣除前已取得569,868元,計為5,449,828元),餘款1,177,971元(現金餘額7,197,
667元,扣除原告得請求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5,449,828元及原告先前已取得之569,868元,計為1,177,971元)則由兩造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