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6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61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玉平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753號、107年度偵續字第3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504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玉平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玉平為址設臺南市○區○○○○街○○號1樓「駿昌交通有限公司」之遊覽車司機,方 琰曇 則為址設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2「世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導遊,2人於世成旅行社所安排,期間自民國105年3月16日至同年月23日之大陸觀光團旅遊行程中,擔任該旅行團遊覽車駕駛及導遊人員。期間劉玉平因行程安排及於遊覽車上販售成藥等事宜,對 方琰曇 心生不滿,詎其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5年3月22日某時許,該旅行團自臺東駛往高雄途中,在其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號遊覽車內,對方琰曇恫稱:「我跟你說你要很注意,昨天我朋友就要打你了」、「如果你要想在導遊界,你就乖一點」、「你要是讓我捉狂起來,我等一下就不讓你上車」、「你如果要跟我玩啊啦,那來,我不騙你」、「你知不知道昨天東霸王我朋友就要攔你了」、「你要是不信,你今天看看,我今天叫我小弟來把你,你看我敢不敢把你做掉」、「我很少在打導遊,我劉玉平會打打司機而已啦」、「你就不要讓我知道你有跟世成旅行社投訴,不然我工作沒得做,你導遊就別想再帶團」、「你這種個性不改,總有一天吃到羹,…你可以去問 陳玉龍 ,我在嘉義去押飯店的經理出來,…要是惹到我,拍謝,我是六親不認的,…昨天司機問我是哪一個,你昨天應該也有看到我在使眼色,…有錢有團帶的時候錢大家賺,不要你做一個導遊機機掰掰,…你今天如果被那個司機打到,那你實在運氣很壞,…我再強調,不要讓我抓狂,不然你看看…」等加害方琰曇生命、身體之言語,致方琰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其安全。
二、訊據被告就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方琰曇證述相符,並有導遊行程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列印資料、方琰曇提出之錄音光碟及譯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及附件逐字譯文等證據資料在卷可佐,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未能盡力克制己身情緒而為理性之溝通,率爾以上揭事實所示之加害其生命、身體言詞恫嚇方琰曇,致生危害其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於本院尚能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被告前有竊盜、業務過失致死等前科之品行資料,衡酌方琰曇所受損害之程度。並兼衡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司機,月收入不穩定,經濟狀況不佳,目前獨居,已離婚,2名子女由前妻撫養之家庭狀況,罹有鼻中隔彎曲、呼吸困難之身體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偵查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郭力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