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簡家弘
陳玉琴 吳青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吳昆達 律師 楊雨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平聰洪漢源吳汶憲 及吳張換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第一項至第五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74,174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陳姝妤附表:
┌──┬───────────────┬────────────┐│編號│原告民事起訴狀各項訴之聲明,訴│訴訟標的價額│││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方式│(新臺幣)│││(新臺幣)││├──┼───────────────┼────────────┤│1│訴之聲明第一項:│1,200元│││①臺南市白河區河東里11鄰糞││││箕湖142號之課稅現值500元②臺││││南市白河區河東里11鄰糞││││箕湖143號之課稅現值700元①+││││②=1,200元││├──┼───────────────┼────────────┤│2│訴之聲明第二項:│633,764元│││①臺南市○○區○○○段糞箕湖小││││段767-35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5,511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63平方公尺=││││347,193元②同段767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5,407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53平方公尺=││││286,571元││││①+②=633,764元││├──┼───────────────┼────────────┤│3│訴之聲明第三項:│65,000元│││同段767-38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6,5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0平││││方公尺=65,000元││├──┼───────────────┼────────────┤│4│訴之聲明第四項:│162,210元│││同段767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5,407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0平││││方公尺=162,210元││├──┼───────────────┼────────────┤│5│訴之聲明第五項:│312,000元│││同段767-46、767-48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5,200元×占用面積60平││││方公尺=312,000元││├──┴───────────────┴────────────┤│合計1,174,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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