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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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47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5號原告 林昌賢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楊淑卿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許慈美 (局長)訴訟代理人 謝詠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洪慕芳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可欣

歷審裁判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475 號裁定(107.08.14)[和解]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 訴 字第 475 號判決(108.01.2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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