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96號上訴人 王焜弘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複代理人 徐維宏 被上訴人廖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柯連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且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月4日上午11時0分在3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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