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 夏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彭榮義 間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無資力之人,名下無財產,且無力繳納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等,於一0一年的春節時,也是經由台中市后里區公所以急難救助生活扶助經費提供新台幣(下同)5000元才能度過,故涉及千元、萬元者,伊均無力繳納,因而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查,聲請人學歷為碩士肄業,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之記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九頁),為高學歷之人,且四肢健全,並非為不能從事職業之人,足見聲請人所稱伊無資力等情,僅屬其個人之消極事由,然客觀上,聲請人既有高學歷又有健全之身驅得以謀生,顯見聲請人並非全無資力、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是聲請人未盡釋明之責,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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