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55號聲請人 李鳳賢 即 吳文雅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睿亭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5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2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500003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0004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