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黃子涵 被告 黃傳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列: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劉俊源
法官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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