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642號債權人甲○○非訟代理人 沈明達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請求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請求之。
二、請表明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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