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2587號債權人台中縣沙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台中縣沙鹿鎮農會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乙○○、丙○○是否負連帶給付之責(聲請人
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需負連帶給付之責,惟於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未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