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8號聲請人 曾湘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9年2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於109年2月6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聲請人雖於申報權利期間未滿前之109年7月13日具狀(見本院卷第11頁收狀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附表: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達諺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商銀頭份分行│109年1月5日│3萬6,191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