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4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高秀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捌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558,813元│95年6月5日起至│12%│95年7月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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