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博鈞
陳佳緯
陳成源
楊人哲
陳永勝
林坤源
陳志珉
林宥誠
陳亮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下午2時35分許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