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16號
原   告 威信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融
上列原告與債務人 許閔睿 即大鵬漫畫小說專賣店間給付貨款事件
,曾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35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以外
,尚餘3,250元未繳。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36條
第2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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