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46號原告 呂天舜 被告 王韋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73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敬惟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