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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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交上易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上易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SUGIYANTO(中文譯名: 彥多 )選任辯護人 游千賢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64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書慧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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