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清源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聲付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清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清源前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4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