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29號原告 黃河 被告 劉玟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7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186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7,950,000元,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尚應補繳169,960元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3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雅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