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213號聲請人 楊承川
葉金蓮 楊曉菁 上列當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楊一中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10年1月6日死亡)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中市○○區○○里○鄰○○路○段○○號」,此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證,非屬本院轄區。從而依首揭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本院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