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0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黃冠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