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0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被   告  黃冠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8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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