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55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五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醫療及看護費用新臺幣(下同)一萬八千七百七十九元與非財產損害十萬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至原告請求被告償還行動電話費五萬八千一百六十二元與信用卡費五十九萬三千九百三十八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該部分原告之訴核為不合法,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羅智文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宏銘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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