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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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高安 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9,0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7日
書記官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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