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73號原告 陳丁旺
姜勳 陳永霖 蔡輝木 蔡添興 洪建章 莊旭輝 陳滄泳 黃文忠 陳碧章 何茂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李柏毅 律師 華育成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第三號,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有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編號姓名工作年資起算日期(民國)舊制年資結清日期(民國)退休日期舊制結清基數平均兼任司機加給/平均領班加給(新臺幣/元)應補發舊制結清金(新臺幣/元)原告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民國)本院判決利息起算日(民國)3陳永霖67年4月27日109年7月1日109年7月31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前12.6667退休前3個月3,199143,955109年8月1日109年8月31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後32.3333退休前6個月3,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