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072號聲請人 鄭美麗 相對人 張滋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滋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請求金額新臺幣3,000,
000元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0000000之原本乙紙。
三、請釋明本件票據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四、相對人張滋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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