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7號聲請人 張弘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金忠 即 鄭榮森 繼承人、 鄭育昇 即鄭榮森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雄市○○區○○段○○○○號、石案潭段1303、1444地號三筆土地之第「三」類最新登記謄本。(謄本之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土地他項權利部之權利人姓名須完整記載)
二、相對人鄭金忠即鄭榮森繼承人、鄭育昇即鄭榮森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原債務人鄭榮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