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OSEESOMCHAI(泰國籍,中文名:伯西)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630號、113年度偵字第1362、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POSEESOMCHAI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POSEESOMCHA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自於民國113年3月25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另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待執行觀察、勒戒,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自113年5月31日起執行,有該署113年6月6日雲檢亮多業113毒偵205字第1616號函及所附之該署檢察官113年觀執字第76號執行指揮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則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5月31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經借提執行觀察、勒戒,自無撤銷羈押之釋放問題,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雅琪
法官鄭媛禎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釋云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