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79號
原告BardsleyCarlinMichael
被告 呂承泳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曹蕥蘭
被告 許偉沁
蕭怡蘭 即嘉謜工程行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俊民
法定代理人 曹淵博
法定代理人 顏邦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3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昇蓉
法官陳映佐
法官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其任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