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同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十五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十四萬九千九百五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