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志忠律師
陳國華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 律師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丁○○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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