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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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代收人 詹玉珠 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元,折合銀元玖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零貳元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陳俊元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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