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41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19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美琪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416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5月19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