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素珠 等5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
4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