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徐瑞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治宏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