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08號原告 林宜汝 被告 楊長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4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陳慧玲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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