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緝字第1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鄭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鄭明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於民國103年1月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案件已經被告認罪協商審結,本院考量其羈押迄今所受之儆,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得提出新臺幣3萬元保證金來確保嗣後執行程序之進行者,准予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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