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緝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JASONDIC.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1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JASONDICAN乃菲律賓國籍之外國人,於民國86年1月5日,在 洪添丁 (業經本院判決確定)之幫助下,自菲律賓所屬之火焰島,搭乘洪添丁所駕之昇豐12號漁船進入我國國境內之屏東縣東港漁港後,洪添丁並聘雇未經許可入境之外國人即被告JASONDICAN從事搬運漁具之工作,計雇用20餘日後(工資計新臺幣〈下同〉4、500元),迄同年2月4日17時許,為警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JA
SONDICAN違反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係涉犯同法第6條第1項之之未經許可入境罪等語。
二、按時效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
0日生效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大幅延長追訴權消滅時效期間,較之修正前之規定不利於被告,然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即縱已開始偵查,但未起訴前,消滅時效期間仍繼續進行),較之修正前刑法規定「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即若已實施偵查,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放寬追訴權消滅時效進行之事由,此時又以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
1項之規定有利被告。然經綜合比較結果仍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是案件追效權時效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之規定,則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經查:㈠依前揭公訴意旨所示,本案被告JASONDICAN犯罪行為終了
日應為被告經警查獲之日即為85年2月4日,故其追訴權時效應自該日起算。
㈡次查,被告JASONDICAN涉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之未
經許可入境罪嫌,經公訴人於86年5月23日向本院起訴而繫屬於本院後,因被告於86年2月15日經遭遣送出境,未予到案進行審判,嗣經本院於87年4月4日發布通緝,致本件審判程序不能開始進行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86年2月13日東警分外字第13308號函暨所檢附執行遣送非法外勞勤務派遣表、蓋有本院收文章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5月23日屏檢 茂溫 字第2777號函暨所附起訴書、本院
874月4日發布之87年屏院正刑樂緝字第152號通緝書、95年6月28日95年屏院惠刑樂更緝字第153號通緝書、98年10月1日98年屏院惠刑樂更緝字第4號通緝書各1份(見本院86年度易字第1432號卷第1、2、8至11、43、46、52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本院86年度易字第1432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誤。又被告所涉犯之上開罪名之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再依修正前刑法第83條第1項、第3項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解釋,本案追訴權之時效期間均應加計因通緝而停止之2年6月期間,共計為12年6月,是本案追訴權時效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之日即86年
2月4日起算為12年6月。㈢惟公訴人開始實施偵查之日(85年2月5日)起至本院發布
通緝日(87年4月4日)止,期間為1年1月28日;另減去公訴人提起公訴日起至繫屬法院日之期間1月8日(經公訴人於86年4月16日提起公訴,至本院於86年5月23日收受起訴書,此有蓋有本院收文章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
5月23日屏檢茂溫字第2777號函暨所檢附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6年偵字第1399號起訴書各1件附卷可按,此部分依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而均應加計此部分期間),共計年1年21日。
㈣綜上,本案追訴權時效日為【即㈠+㈡+㈢】,應業已於99年8月24日完成。
四、綜上所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所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宗翰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