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5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五七七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一六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附表:
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六一四0六二─0壹壹佰伍拾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