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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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33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柏泓法官紀文惠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