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投刑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損壞他人住宅之浴室門板、房間門板,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前科部分應更正、補充為「甲○○曾犯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六月、八月及七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七月,於九十年十月十二日入監執行,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於同年四月九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
(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