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筠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
3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2』年
1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此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日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巧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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