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告 古少彤
古清隆黃瑞娥 上二人一段201巷8號二樓之2法定代理人
並兼下二人訴訟代理人原告 古順增
黃桂英 被告 田仲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開裁定係以「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87號殺人案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該案業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009號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最高法院上開判決影本附卷可稽,則本院101年10月31日所為裁定停止之原因已消失,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而進行本件之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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