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177號聲請人 王俊志 相對人寬泰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于雯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第一項所載「有關勞方請求事項,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和解,自民國一O八年七月起至民國一O八年十一月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伍萬元,餘款肆萬元於民國一O八年十二月十日給付,上開給付金額均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內(台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Z00000000000號,戶名王俊志),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餘未到期部分視同全部到期。」之調解成立內容,就民國一O八年九月十日、民國一O八年十月十日、民國一O八年十一月十日、民國一O八年十二月十日之應給付部分共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職業災害補償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6月27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此有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詎相對人僅給付兩期款項,共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後,即未再付款,至今尚欠壹拾玖萬元,相對人未履行履行上揭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所載資方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職業災害補償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辦理調解成立,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有聲請人提出之上揭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然相對人並未遵期履行該金錢給付義務,未到期之部分視同全部到期,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意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千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