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案號:九十年訴字第八九七號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通知兩造(繕本送達對造):
二、原、被告應補正後列事項:□原告應提出證物原件。□被告應於文到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答
辯狀,並就本件爭點(包括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抗辯事項、防禦方法及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同時聲明所用之證據。(選用例稿)*右開書狀繕本,請直接通知對造或送達代收人 周立仁 律師(台北巿羅斯福路二段一九八號十一樓)。
□被告應提出原告在該分行之開戶資料。
三、調卷:本院八十八年訴字第一二九九號民事卷宗。本院八十八年度民執全水字第一0六九號民事執行卷宗。
四、請向臺灣板橋地檢署查明該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一八二號,現偵查結果為何?可否調閱該卷宗。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第三法庭~B法官徐福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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