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44號聲請人 張詩偉 相對人 林宗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又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分別定有明文。茲查本件本票之發票地為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6樓之1,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孫慈英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14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11年11月4日200,000元未載111年11月4日WG0000000002111年11月28日243,500元未載111年11月28日WG0000000